恶意提起诉讼 构成侵权造成损失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4 13:49:15


  ——“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损害他人”案

  <案情>:

  2004年7月13日,发电公司与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转让协议,约定:发电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奔驰牌轿车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公司首付40万元后,余款从2004年8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吗,至付清为止。

  2003年7月13日,发电公司依约讲奔驰牌轿车交付给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公司支付40万元的首付购车款。之后天然气公司又先后支付了35万元的购车款,尚欠10万元未给付。

  2005年6月20日,天然气公司以发电公司未交车构成违约为由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发电公司的存款100万元。

  2005年12月11日,,判决驳回天然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天然气勾公司的缠诉和保全,导致发电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造成资金利息损失44513.05元,,追究天然气公司恶意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天然气公司起诉发电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天然气公司败诉。天然气公司滥用诉权,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所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和100万元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福州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恶意诉讼案件。天然气公司明知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交付了轿车,是自己没有全部支付购车款,却恶人先告状,状告发电公司部交付轿车,是故意实施的无诉权而起诉的恶意诉讼行为,其目的在于,,致使发电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这是故意侵权。因此,发电公司在这个案件胜诉之后,起诉天然气公司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法律小常识>:

  广义的恶意诉讼时一个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三种侵权行为:一是恶意告发,是无诉权而起诉或者控告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的行为;二是狭义的恶意诉讼,是无诉权而起诉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三是滥用诉权,是有一个正当诉权,但是起诉后企图追究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诉讼目的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本案是恶意诉讼,而不是滥用诉权,应当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