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园经商亏损赔偿联通百万

发布时间:2020-12-30 18:52:15


上海市某高校大学生秦某在校园内经商卖手机,但由于经营不善,造成联通公司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面对上百万元的巨额赔偿,秦表示无法接受,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日前,这起曾一度倍受社会关注的大学生校园经商引发的经济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3月,正在上海市某大学就读的大四学生秦某通过上海想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中国联通代理商上海美天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CDMA校园卡集团用户销售协议书》,约定想云公司通过直销形式在秦某就读的某大学内发展CDMA群内用户,由美天公司提供想云公司各款式CDMA手机及UIM卡进行捆绑销售。协议约定了销售价格、酬金等,并约定想云公司对其发展的校园卡用户资料真实性承担保证责任,用户必须凭学生证、教师证购买,一人一台,外地学生需由学校担保。如想云公司发展用户不真实,美天公司有权对用户停机,想云公司应承担不合格用户的全部欠费。

协议签订后,由美天公司与秦某联系。然而,在销售活动中,由于秦某在发动众多同学、朋友发展CDMA用户以致疏于对用于学生证、教师以及身份证原件的审查,致使用户发展流向社会, 盲目发展了大批非校园用户,其中许多用户填报虚假资料,由此产生诸多欠费,造成联通公司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为此,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要求美天公司对在某大学发展客户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于同年12月与美天公司签订了有关赔偿协议。2004年,美天公司一纸诉状将想云公司和秦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美天公司的经济损失95万余元,并返还15余万元手机欠款

。上百万元的巨额债务,对于一名尚未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秦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仅是美天公司开展业务的中介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美天公司恶意规避风险,所订合同显失公平,要求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定,联通公司与美天公司、美天公司与想云公司通过协议的约定,双方之间分别形成委托合同和转委托合同关系。而秦某是经想云公司同意,借用想云公司的名义与美天公司签订转委托合同的,因此,秦某应对想云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负有连带责任。

本案中,想云公司作为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由于疏于管理,未尽受托义务,致使用户发展流向社会造成目前的损失,对此,想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秦某作为想云公司业务的直接操作者和实际责任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 秦某对自己仅是美天公司开展业务的中介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无法律依据。同时,美天公司与想云公司在协议中并未排除想云公司的主要权利,也未加重想云公司的义务,秦某所称合同转嫁经营风险显失公平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市二中院驳回秦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