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撤回申请或者主张的,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17 01:26:15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旋;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3 11号)。
  对于当事人一方撤回上述申请或者主张的,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问题有两种争议观点。第一种争议观点认为,根据撤回起诉视为未起诉的法理,对于权利人撤回主张或申请的,亦应视为没有提起过申请或主张,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修订前的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国均对此进行了规定。但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构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故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回起诉不应视为未起诉,其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也同样不应撤销。对于权利入撤回主张或申请的情形也如此。
  鉴于存在争议,司法解释仍然未对该问题进行规定。但应予明确的是,权利人撤回主张或申请的,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构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故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在不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下,能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尚存争议。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63页。
  对于当事人一方撤回上述申请或者主张的,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问题是司法实务中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讨论过程中,争论较大,司法解释最终未对该问题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所持观点是,权利人撤回主张或申请的,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构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故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