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事项导致的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

发布时间:2019-10-28 21:58:15


  下列事项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l号)。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大陆法系各国大多规定从中断事由终止时开始起算。后者的规定更为科学。在起诉及与起诉具有同等中断时效效力事项的情况下,从权利人提出权利主张到有关机关处理终结,往往有一个较长的时段,如权利人起诉或主张权利时即中断时效并重新起算,则很有可能处理未终结而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又将届满,这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其在中断事由未消失的情况下即重新起算时效也不科学,因此,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应自中断事由终止时开始,中断事由持续一段时问的,应自该期间届满后重新起算。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