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凭登记诉汽车归其所有 法院以出资为准确定所有人

发布时间:2019-08-25 23:58:15


 韩籍金女士因外籍之原因,将购置的小客车登记在保姆林女士的名下。没想到,林女士突然反目,称客车是用自己的赢利所购。由于各据其理,主仆两人只得法庭相见。今天(7月14日),,并按每月7000元标准赔经济损失的一审判决。


  ●金女士:我付的款


  2005年4月,韩籍金女士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决定购买12.48万元的小客车1辆。同月22日,她从自己的银行卡帐户内取出16.41万元,存入了汽车销售公司一销售员个人银行卡帐户内,用以支付车款、购置税及车牌等相关费用。小客车登记至保姆林女士名下。购车之后,轿车停放在金女士处,现由金女士使用。一晃5年过去了,期间林女士也不再是保姆身份,而是成为了金女士手下的一名职员。从2008年起,林女士以轿车登记人为自己名字,而认为轿车就是自己的。多次欲从金女士处取车,遭到拒绝。,要求判令金女士返还小客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并按每月7000元标准赔经济损失。


  ●林女士:我登的记


  林女士称,与金女士是个人合伙关系,所购置的轿车的费用是合伙期间自己的赢利。金女士说,林女士于2002年随自己来沪,起先做自己的保姆。当时双方关系融洽,因自己有境内外的贸易业务,林女士就协助做文员工作,应该是是自己的职员。又因自己是外籍人士,故借用林女士的名义购买了轿车。因此,轿车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都是自己,故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综合考虑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一般系证明车辆所有人权利的外部表现形态,但不是唯一凭证。车辆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不具有证明所有权的绝对效力,如有相反证据证明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确定车辆权属。本案中,小客车目前的登记所有人为林女士,但购车款等费用由金女士银行卡内钱款支付。林女士认为上述钱款属其与金女士合作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赢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实难采信。从购车款的来源看,确认出资人为金女士。对于车辆等贵重物品,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权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出资、使用情况等因素。小客车系由金女士出资购买,结合金女士使用车辆等事实,认定小客车的真正所有人为金女士,而非林女士。金女士关于借林女士名义买车的辩称意见,可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