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权属变不明 法院判决确权利

发布时间:2019-08-29 10:48:15


  杨某自己所有的车辆出借他人,后一直未能要回,多方查寻,才知车辆下落,,要求确认争议车辆的权属仍属于其本人所有。近日,。
  
  杨某于2006年9月11日以234800元的价款购买了马自达牌轿车一辆。2007年1月刘某向杨某借用该车,后杨某一直未能要回该车,起诉讼,认为刘某与季某因债权债务关系,刘某将车辆私自抵押给了季某,要求刘某与季某返还车辆。季某辩解与刘某间从未发生过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用车辆抵押的事实。杨某于2007年11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后该车由张某(户籍所在地南通市秦灶镇某村)驾驶,在苏州市某区某镇发生交通事故,,,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季某返还车辆,并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争议车予以扣押。,杨某依保单所载车主为祁某,依法追加祁某为本案被告。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争议车辆为杨某所有。
  
原告杨某通过购买争议轿车的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所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争议轿车未设定任何抵押权,故争议轿车所有权仍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及被告刘某所称该车抵押给被告季某,因被告季霜予以否认,原告杨某及被告刘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遂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原告杨某对争议车辆享有所有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