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胜诉物业及商户排除妨害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02 04: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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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201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杭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管理服务关系终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润达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在物业公司受聘到期后,要求两被告腾空、返还小区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两被告既不退房也不重签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支付原告的租金损失。业委会分别向小区业主和经营商户发出通知和公告,告知他们有关事项,并要求商户重签小区经营用房的租房合同。但两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公平,请法庭综合考虑,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孙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某花园业委会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杭州某物业管理公司、霍某排除妨害纠纷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6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调解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 被告霍某于2011年1月16日前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元。

  2、 如被告霍某未按期履行,则应自2011年1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6个月至1年期)支付原告延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