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发布时间:2019-08-06 02:02:15


 

  一、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目前,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实行“双轨制”[①],即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和撤销制度要区分国内仲裁涉外仲裁,这两种制度有以下相同和区别之处:

  (一)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对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可执行力的认定[②],所以,。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当事人可就案件提起诉讼,或达成新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3.不予执行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根据《仲裁法》第70、7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当事人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撤销。

  (二)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

  1.不予执行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且,。决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2.申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

  3.管辖。,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值得注意的是,,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4.申请的时间不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