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法院受理首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9-11-15 21:55:15


 

  2009年4月9日,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受理原告黄位森诉被告潘家文财产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一案。这是本院自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解释以来受理的首例该类案件。

  原告潘家文诉被告李世彬、梦慧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08)长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宝石货款98763元。在该案的诉讼中,本院根据潘家文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梧州市新兴珠宝路2号19号楼2单元202房。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亦受理了黄位森诉李世彬、梦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最终以调解结案,作出了(2009)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世彬、梦慧贤应归还借款50万元给黄位森。由于李世彬、梦慧贤未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查封房屋,2009年3月6日房屋被拍卖,拍卖所得款275000元,扣除银行抵押贷款、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尚余97976.99元用于偿还执行案件的欠款。2009年3月3日黄位森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参与分配梧州市新兴珠宝路2号19号楼202房的拍卖所得款。2009年3月23日本院作出《关于拍卖梧州市新兴珠宝路2号19号楼2单元202房的所得款的分配》,以潘家文申请查封梧州市新兴珠宝路2号19号楼2单元202房在先为由,决定将该房拍卖余款97976.99元全部用于偿还潘家文的货款,黄位森无权参与分配。原告不服该分配方案,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随后潘家文对原告所提出的书面异议提出反对意见,原告黄位森遂向本院提起了执行财产分配异议之诉。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文章出处:长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