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03 14:33:15


本报记者张国

  所谓国内“首例强奸案”引发的贞操权索赔案在闹得沸沸扬扬、,广东省佛山市的一宗同类案件已一锤定音。上个月,,其所获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一审的3000元改判为2万元。

  新闻媒体热烈炒做的“大陆第一例”因被强奸引发精神索赔案发生在深圳。1998年8月15日,26岁的刘敏(化名)参加了深圳某单位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认识了华人李某。当天下午,李带着刘敏来到他的住处,强行将刘多次奸污。强奸罪。,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无果,,要求赔偿精神损失45万元人民币。,李某的犯罪行为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原告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最后判决被告支付刘敏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本案被炒做的焦点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犯罪行为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被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赔偿标准怎样确定?

,但同样提出了种种值得思考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1999年5月,刚满18岁的她从粤北山区到顺德市一家大排档打工,平时兼顾老板陈某家的清洁卫生。当月29日下午,阿彩在老板家打扫卫生时,陈某趁机将阿彩强奸,并使阴部大出血,花去医疗费近三千多元,同时出现失眠、心神不宁、精神不佳等症状。。,精神赔偿20万元。

,认为被告侵害原告身体,致原告受伤,被告应负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原告作为年轻的未婚女子,被被告强奸,精神受到创伤,应予考虑由被告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原告的精神创伤有一定的抚慰作用,且原告并未因此造成残疾,故原告要求精神赔偿金20万元要求过高。,酌情考虑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3000元。

  阿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佛山中院认为,阿彩被强奸,对造成阿彩的身体和精神的伤害,陈某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过少,应由陈某赔偿2万元,阿彩诉请20万元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不予支持。

  受害人被强奸可以获得精神赔偿金最终被司法实践所承认,,立法的滞后,已无法阻挡司法的需求。

  事实上,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对像强奸诸如此类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还缺少明确统一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大的随意性。有的地方判赔,有的地方压根就不受案;有的地方判多,有的地方判少。这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应有怎样一个尺度,适用什么样的标准,哪怕是原则性的规定。

  强奸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刑法学认为,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强奸妇女的犯罪虽然也对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名誉等方面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从本质特征上看,还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或其他人格权利,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近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而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强奸行为作为暴力犯罪来对待。在高度文明的当今世界,妇女的性权利更需要法律的重点保护。

  承认妇女的性权利应当成为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就必须考虑如何予以保护。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除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外,还应当包括贞操权、配偶权等。

  看来,强奸案件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理论依据也有法律依据。,,提出的问题都是,被强奸有怎样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和具体金额?俗一点说,贞操权价值几何?

  审理佛山阿彩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审判长说,判令赔偿阿彩2万元精神赔偿金,一是考虑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情况,二是考虑当事人的支付情况,三是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情况。该院的一名法官同样告诉记者,因受性侵犯而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官主要应考虑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方式、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要素。

  据了解,掌握这样的原则也是理论界及司法界的共识,但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法官怎样掌握这样的自由裁量权。有群众就对这一自由裁量提出质疑,阿彩年仅18岁贞操权就受到侵犯,造成终身精神痛苦,而加害人作为老板有较强的支付能力,顺德市平均生活水平在国内、省内都居于前列,故终审2万元的赔偿数额显然过低。,这样的自由酌量权怎样行使,着实让人看不明白。

  专家们指出,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酌量权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为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切实得以保护,精神得以抚慰,制裁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又不显失公正,审判人员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必须从实际出发,综合分析,全面考察案件中的客观情况,在幅度内酌情而定。而在当今我国法官的素质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等,应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