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9-08-19 22:26:15


  核心内容:处理信用证欺诈纠纷,应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文?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起诉;,由最先立案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并应诉答辩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2、: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九条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

  第十条 ,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第十五条 ,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的,应当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