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提出质量问题 不予认定货款照付

发布时间:2019-08-29 12:18:15


 近日,被告原告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所提质量问题超出合理期限为由不予认定,判定被告华宇电缆厂给付原告紫色公司货款48.2万余元。
  
2002年10月22日至2003年11月29日,紫云公司与华宇电缆厂先后签订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均约定紫云公司向华宇电缆厂供货;其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行业采购标准;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为行业采购验收标准,在收货后3日内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如有质量问题供应方应及时更换。2002年10月28日至2003年12月26日,紫云公司陆续供货,货款累计119万余元,华宇电缆厂滚动付款70.7万余元,余款48.2万余元一直未付。2005年11月10日,紫云公司向华宇电缆厂发出律师函,督促电缆厂尽快还款。而电缆厂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请求判令华宇电缆厂立即给付剩余货款48.2万余元。

  被告华宇电缆厂对所诉欠款不存在异议,但以原告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紫云公司与华宇电缆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华宇电缆厂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虽然华宇电缆厂提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