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质量标准又供样品,卖方遭受巨额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03 21:52:15


02年底,某德国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定购一批冷冻食品,订单就货物品质做了详细规定并约定以中国商检局出口检验单为准。接受订单后,卖方又按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了货物样品,买方回电确认样品合格。之后,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中国商检局合格证后发货给买方,买方收货后认为货物同样品相比品质较差,要求退货并按照货款总金额的70%索赔,卖方提供了德国某商检机构检验单。本案后提交香港仲裁仲裁庭认为尽管双方之前就货物品质有约定并且货物符合原约定,但据之后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的行为,应确认双方就货物质量的约定已更改为按样品交货,卖方对此更改已经默示认可。裁定卖方上海公司违约,向买方付出巨额赔偿。
律师评论:
1.本案焦点是质量约定问题。本来双方已在订单中就质量做了详细约定,卖方只需按约定供货即可。由于合同已经签署,卖方根本可以对买方提供样品的要求不予理睬。但是,卖方不仅提供了样品,而且该样品品质高于其供货的货物品质,这样就给买方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如果货物符合样品,那相当于提高了卖方的供货成本;如果供货货物不符合样品,买家一定会提出索赔,对于卖方可以说没有任何好处。
2.对于凭样品交货的订单,当事人要特别小心。某些时候,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往往向外商提供品质很好的样品,要注意实际的供货是否可以都达到样品的规格,否则一旦遇到外商索赔,可能会遭到很大的损失,尤其是根据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违约的赔偿包括对方的直接损失和一切间接损失,包括对方正常销售货物可能获得的利润。
3.订单的管辖条款也是一个应当注意的因素。一般来说外商总会要求国外仲裁。而国内公司往往会因为仲裁费用及成本问题、对国外仲裁程序不熟悉而不去应诉,或往往会选择妥协,很多外商也正好利用了这一点,对国内厂商最终造成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