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某某一般货运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5 10:32:15


民事判决书

  (2004)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怀宇、周永华,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汉族,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生。

  委托代理人邱运忠,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汉族,一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生,住江西省南康市蓉江镇新莱市场1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一般货运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二○○二年四月一日,高某某以湖北省汽运总公司驻顺德伦教办事处(以下称伦教办事处)的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委托伦教办事处将其生产的稻田、某某空调系列产品通过公路汽车运输至指定地点交收货人签收,并凭签收单每月与某某公司结算运费,二○○一年帐上运费20万元作为伦教办事处支付给某某公司,作为二○○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三年四月一日的风险押金,合同期满一次性归还伦教办事处等。合同签订后,高某某即为某某公司运输货物。至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某某公司尚欠高某某的押金及运费共295888.80元。顺德市勒流镇正野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何家韵在高某某出具的证明上注明“已核对,(金额核对至2003.6.16),欠高某某(大写)金额币贰拾玖万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零分”,但未签名或盖章。此后,高某某曾向某某公司经理卢展忠追索运费,并将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卢展忠确认尚欠高某某押金及运费共295888.80元。高某某对运费经追收无果,起诉,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押金、运费295888.80元,并负担诉讼费。

  另查:伦教办事处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高某某、某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期间内,高某某履行了为某某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但某某公司未支付运输费,合同期满后,高某某有权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所欠的运输费,并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某某公司返还高某某已预交的运费押金。对于某某公司提出高某某的主体不适格的答辩意见,因与某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伦教办事处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人,也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故伦教办事处不具备独立诉讼能力以及诉讼主体资格,以其名义发生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伦教办事处的实际经营人即高某某承担,高某某的主体适格,其诉讼请求有理,。、、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某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某返还运费押金20万元,并支付运输费95888.8元。案件受理费6950 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上诉人某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伦教办事处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其名称冠以湖北省汽运总公司的名义,且高某某确认湖北省汽运总公司允许其以该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于二○○三年将伦教办事处的印章交给了湖北省汽运总公司,故应认定伦教办事处的开办者及经营者是该公司。否则,某某公司将运费支付给了高某某,仍会受到湖北省汽运总公司的追索。何家韵不是某某公司员工,其在录音中已明确无权代理某某公司签名确认本案债务。一审认定何家韵有权代理某某公司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某某的起诉,并由其负担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人某某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高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高某某为其辩解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高某某、某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期满后,某某公司的经理卢展忠确认尚欠高某某押金、运费 295888.80元,该确认对某某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某某公司对该欠款应清偿给高某某。伦教办事处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高某某即以伦教办事处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的规定,应以高某某为当事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因此,某某公司提出高某某的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