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aa公司与山西省临汾地区外贸进出口bb公司债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01:57:15


  原审上诉人山西省临汾地区外贸进出口bb公司(下称bb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山西省临汾地区aa公司(下称aa公司)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1996)晋经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二○○○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0)晋督经监字第2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b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保全、委托代理人柴仲才、扬晋、a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玉珍、委托代理人周杏梅、胡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间,bb公司使用aa公司自备列发运焦炭十二列,共欠aa公司代发费十三万九千九百二十八元八角,bb公司对该笔款项无异议。bb福利焦化厂(以下简称福利厂)欠aa公司代发费七十万元,bb星火焦化厂(以下简称星火厂)欠福利厂货款七十万元,aa公司经理张玉珍了解到bb公司也欠星火厂款项,遂找到bb公司经理于保全请求将福利厂所欠aa公司的款项转移到bb公司,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早,张玉珍同星火厂厂长邓秋虎、福利厂厂长夏引旺、副厂长韩林玉一同来到于保全家,四方债权债务人在一起协商,将各自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转移,并各自出具了手续。bb公司将其在星火厂的债务转到aa公司,bb公司经理于保全当时即给aa公司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写明:“今欠临汾aa公司七十万元整。bb公司经手于保全,九七年六月十日。”另查,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aa公司与bb公司签订协议书,就bb公司购aa公司存于通仓库一列一级焦炭达成了协议,协议中对粒度、价格等做了规定,bb公司于八月二十七日交aa公司定金十万元,aa公司按bb公司粒度要求加工出一千零五十五吨焦炭,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八日交付bb公司。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bb公司又付给aa公司焦炭款二十万元。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bb公司给aa公司出具欠条,称“今欠临地外贸aa公司焦款十九万零五百七十五元整。”一九九五年九月二日,,后经临汾地区行署对外经济贸易局协调,该计划被临汾地区外贸轻纺公司使用。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四日,aa公司接收bb公司焦炭二十五吨,共计价款九千二百五十元整。对此款项,aa公司亦无异议。

  原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bb公司经理于保全给aa公司出具的七十万元欠条,是在四方债权、债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具的,应为有效债权、债务转移。bb公司理应归还所欠aa公司的款项。bb公司诉称其声明过与星火厂没有欠款事实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aa公司供给bb公司焦炭一千零五十五吨后,bb公司除给付部分款项外还给aa公司出具了欠条,对aa公司所供焦炭数量并无异议,现诉称aa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后由其他单位使用,bb公司举不出系aa公司未征得其同意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证据,亦举不出其交付过五万元计划手续费的证据,故bb公司要求aa公司给付其五万元车皮计划手续费的请求本院不予认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为:①b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aa公司1030503.8元;②a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bb公司焦炭款9250元;③bb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后,bb公司仍不服申诉,主要理由:1、购销合同中aa公司供货数量严重不足,给bb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驳回bb公司的请求不当。2、关于70万元四方债权债务转让问题,bb公司经理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无效,欠条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转让并未害成书面协议,转移无效未成立。3、五万元车皮手续费是aa公司未经bb公司同意将计划转让给轻纺公司使用,应由aa公司承担。

  经再审查明,bb公司就70万元债权债务转移问题向法庭提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1998)二中经一初字第230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1999)高经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星火厂给付bb公司货款1806974.29元,以此证明70万元债权债务转移不能成立。同时查明与原审不一致的事实:bb公司、aa公司、星火厂、福利厂就债权债务转移协商时间为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bb公司经理于保全给aa公司出具70万元欠条时间是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70万元四方债权债务问题,bb公司经理于保全给aa公司出具70万元欠条的行为应是其代表本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四方债权债务人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在协商一致后相互办理债权债务转移手续,应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为有效债权、债务转移并无不当。bb公司再审时所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bb公司与aa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购销合同履行问题,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并未发生争议。aa公司按约将1055吨焦炭交给bb公司,bb公司对aa公司所供焦炭数量并无异议,全部接收。后支付了aa公司部分货款,出具了欠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aa公司违约不成立并无不当;关于五万元车皮手续费问题,原审判决认定准确,并无不妥。综上所述,bb公司申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