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1-07 21:50:15


  某某建材厂与一个开发中心签订一份人造结晶大理石技术成果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开发中心将人造结晶大理石技术转让给一个建材厂;建材厂支付开发中心技术资料转让费15万元;合同生效5年内,开发中心不得另转让。合同签订后建材厂支付转让费10万元。建材厂派人到开发中心接受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建材场共试制了12块产品,与样品基本相当。批量生产后,建材厂发现产品表面出现水影,于是致函开发中心,要求派人前来指导。开发中心一直没有派人去,建材厂以技术成果没有鉴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追回转让费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技术成果没有鉴定不能成为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

  律师专线: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47条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成果应当是实用、可靠的,并能够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的技术,没有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转让。在按照我国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产品、工艺上使用的技术成果,可以在订立合同前签定,也可以在合同终止后签定,鉴定结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开发中心转让的技术秘密虽然没有经过鉴定,但依法可以转让,故建材厂的主张没有依据。

  法律法规:

  第340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任务。

  第349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能提供的技术的合法经营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