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委托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3-24 22:11:15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铁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区××路××居××栋××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东路××号××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林茂,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省××市××区××路××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王春香,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南路××号××栋××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管慧毅,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冲××号××栋××房。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铁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茂、王春香、管慧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59.25万元。现已执行到位10.6488元。经查,各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株中法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立 雄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吴 晓 斌

  二 0 0 九年 十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肖 树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