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承诺没兑现怎么担责

发布时间:2020-07-24 07:14:15


  案例:007年9月30日,李某到某开发商售楼处看房,售楼小姐声称如果李先生从现在起到10月7日之前预交5000元定金,并在一个月之内交全款,可以享受卧室免费安装两扇5500元的某品牌实木门,李某刚好看中一套房,加之这样的优惠条件,当场交付了5000元定金。2007年10月22日,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为李某免费安装两扇卧室门。

  2007年11月4日,李某办理了入住手续后发现,开发商为其安装的是价值仅1000元左右的普通门。李某认为开发商承诺自己的购房优惠条件没有兑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李某要求开发商为其更换木门,但开发商认为,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因此拒绝为其更换某品牌实木门。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李某依法提出诉讼,。但在审理过程中,经指证发现购房合同中关于门的约定仅为"卧室门两扇",因李某无法证明其诉求,。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开发商明明向购房者承诺在购房优惠期间,为琼海装饰购房者免费安装两扇某品牌实木门,但是,购房者入住后不仅没有享受到开发商承诺的优惠条件,,究竟为何?从本案的主要事实和相关的情况来看,购房者败诉主要原因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约之时,其对卧室门的品牌有要求",这是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从《合同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只要购房者作为受要约人同意了开发商做出要约的意思,开发商的要约就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即使没有以书面形式体现,也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内容。

  然而在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楼时,基于销售的需要,往往会做出一些口头承诺,但并不将其口头承诺载人双方的购房合同条款中,或约定得不够明确,事后因未能履行承诺产生纠纷,开发商便开始否定自己当初的承诺,并以业主的要求超出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作为抗辩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导致购房者无法举证证明开发商当初作出承诺的证据,让购房者的权益最终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王律师提醒业主在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后,在采取法律手段时,要充分调取证据,然后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自己的方案,不要指望一蹴而就。否则,基础没有打好,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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