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26 10:54:15


  原告堵xx诉何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堵xx委托代理人刘xx和被告和智慧委托代理人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堵xx诉称:2008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约定:1、2009年4月19日至2009年4月28日期间,被告参加由原告组织的上海车展演出活动;2、被告不论因任何原因,在演出活动规定到达时间1小时以上不到场一次,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协议约定金额五倍的赔偿金;3、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相同时间、地点与同类公司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影响原告支付协议约定总金额五倍的赔偿金。4、如因被告个人原因不参与协议约定的演出活动而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协议书约定总金额五倍的赔偿金。5、本协议签订后,被告主动提出解除本协议的,被告向原告赔偿协议约定金额五倍的赔偿金。《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既不参加原告组织的训练,也未参加原告组织的演出。原告经了解得知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了《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后,又与上海火石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演出协议,并在车展期间参加了上海火石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组织的上海车展演出活动,被告无视法律及合同的严肃性的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了《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的约定并构成违约,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纪损失,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54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以证据材料:一、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一份,证明1、2009年4月19号到4月28日被告承诺参加由原告组织的车展活动。2、被告在演出活动规定到达时间1小时内不到场的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五倍的经济损失;3、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相同时间、地点、与同类公司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协议书约定总金额五倍的违约金。4、如因被告个人原因不参与协议约定的演出活动而造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协议书约定总金额五倍的赔偿金;5、本协议签订后,被告主动解除本协议,应向原告赔偿协议约定金额五倍的赔偿金;二、新浪网车展模特介绍。证明被告作为奥迪展台的模特参加车展;三、新浪网车展图,证明被告作为奥迪展台的2号模特参加了车展;四、照片,证明被告作为奥迪展台的模特参加车展活动;五、光盘,证明被告作为奥迪展台模特参加车展活动录像。被告何xx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一、对此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们认为此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合同内容是营业性演出,按照国家的规定,演出应当签订的是演出合同,我们认为作为演出合同上海车展演出组织者的主体堵xx是不合法。二、从证据的真实性来讲,因为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我们对其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三、四的质证意见同证据二的质证意见。五、无异议,被告的确参加上海车展的演出活动。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中主要约定:1、活动时间,2009年4月20日--2009年4月28日(8:00--18:00)培训时间:2009年4月19日;2、原告负责支付被告活动经费1200元每日。共九天费用合计10800元;3、被告为原告服务约定最短工作期限为九天(2009年4月20日--2009年4月28日)。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在相同的时间、地点、与同类公司签约,否则视为违约,赔偿金为协议约定总额的五倍;4、如因被告个人不参加协议约定的演出活动而构成违约,影响被告支付协议书约定总金额的五倍的赔偿金。该协议书原、被告签字生效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未按协议的约定参加原告组织的训练和演出活动。庭审中被告对未参加原告组织的训练和演出均无异议,并认可被告同事参加了其他单位组织的车展活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上海车展劳务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国家对个人给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未有法律、法规做出过禁止性规定,故该份协议经原、被告签字确认后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有义务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也认可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给原告提供劳务服务并与其他公司又签订演出合同参加演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有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总活动费用10800元五倍即54000元的违约赔偿金有上述被告的违约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协议内容性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辩称,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告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堵xx违约赔偿金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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