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3 06:23:15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注重化解矛盾,做好重点防范,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稳定,避免在解决现有纠纷的同时引发新的矛盾,应依法保护出租车司机与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通畅的司法救济渠道,在兼顾与协调双方利益的同时,依据法律的实质公平与社会妥当性的要求,充分注意出租车司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点,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的要求处理案件,,就解决出租车相关纠纷的突出问题形成规范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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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的受理与诉讼主体确定

   (一)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承包纠纷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的,,应视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做出处理,。

   (二)对经交通局调解不成发给调解终结意见书,,应视为“已经由交通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理”,。

   ,无论受理前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包括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均由民一庭(原民庭)审理。

   (三)出租车公司撤并或重组的诉讼主体确定

   在出租车公司撤并重组过程中,实施兼并或重组的新公司成为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而被兼并或重组的原公司尚未注销企业登记的,如司机起诉新公司,应列新公司为被告,为查明案件事实确有必要或原公司财产未全部移交的,可以追加被兼并或重组的原公司为共同被告;如司机坚持起诉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原公司,应列原公司为被告,并追加新公司为共同被告。

   (四)律适用与诉讼时效、案件受理费的确定

   出租车相关纠纷涉及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在审理中,除应适用劳动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轻当事人诉讼压力,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与案件受理费的确定作如下规定:

   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纯属劳动争议的,应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时限;如司机与公司之间还同时存在劳动争议以外的其他争议,对双方争议适用《民法通则》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司机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合劳动争议内容的,应按劳动争议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如司机和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合劳动争议内容,按该纠纷性质确定案件受理费。

  

   二、实体处理的基本标准

   (一)变相卖车协议的效力与处理

   变相卖车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出租车运营的行政许可制度,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故应确认此类协议无效,出租车公司对此负主要责任。鉴于出租车已投人运营的行业特点,对变相卖车协议无效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L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承包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由司机将车辆返还公司,由公司根据车辆的残位给予司机适当的补偿。

   2.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承包协议的履行期尚未届满的,应由司机将车辆返还公司,由公司将购车款及利息返还司机,司机应参照出租车行业同类车辆的承包费标准向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原则上,出租车司机给付公司使用费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给付司机的购车款及利息。

   (二)社会保险纠纷的受理与处理

   出租车司机与公司因三项社会保险发生纠纷,属于公司拒绝为全体司机办理保险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属于个别司机与公司因社会保险的确定依据、标准等发生争议,,。因确定与计算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

   (三)风险抵钾金纠纷的受理与处理

   出租车司机与公司因收取风险抵押金发生纠纷的,应予受理。如该风险抵押金在性质上属于对车辆的抵押,因公司将车辆交给司机运营存在着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认定该风险抵押金行为合法;如该风险抵押金在性质上属于对司机交纳承包费的抵押,因订立劳动合同不得对人身设立风险抵押,应认定该风险抵押行为违法,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无效。

   (四)司机不服公司经济处罚引发的纠纷

   ,如该处罚纯属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如该处罚属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经营承包合同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的,,并按照以下意见处理:

   1.劳动合同、经营承包合同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此审查该处罚是否适当,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处罚的判决。

   2.劳动合同、经营承包合同或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处罚违法,判决予以撤销。’一关于对最低工资请求的处理时,出租车司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标准请求公司支付最低工资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