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5 09:09:15


  核心提示:本案争议的焦点:第一、原、被告的法律关系;第二、原告的配套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第三是否具备解除协议的条件。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原告:成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某铁路气压焊设备厂。

  原告成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铁路气压焊设备厂,为适应我国无缝铁路钢轨建设的发展和提高钢轨焊接自动化水平,将数字化钢轨气压焊接控制系统尽快应用于我国铁路建设,经双方协商于2003年11月17日达成如下协议:产品名称为数字化移动式钢轨气压焊设备,设备由压接机、加热器、推凸机、钢轨端面磨平机、轨头打磨机、冷却泵、数字化控制箱、摆火装置、全自动高压泵、位移控制装置构成。压接机、加热器等技术成果归甲方(被告)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原告)不得生产;数字化控制系统包括数字化控制箱(压力控制装置、气体控制装置、位移控制装置)技术成果归乙方(原告)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生产;摆火装置、全自动高压泵站等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未经双方同意,不得生产。甲、乙双方为长期合作单位,其成品均不得转让第三方。加热器、摆火装置、全自动高压泵站、位移控制装置由甲方安排生产,配装数字化移动式钢轨气压焊设备、数字化控制由乙方生产调试,其余在甲方所在地生产调试。数字化移动式钢轨气压焊设备由甲方负责销售,乙方协助。数字化移动式钢轨气压焊设备暂定价20万元,其中数字化控制箱定价11万元,其余部分定价9万元。销售款甲方回款后七日内,按合同销售额与乙方结算。

  2004年1月18日,沈阳铁路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西南交通大学焊接研究所、成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某某铁路气压焊设备厂三家完成的数字化移动式钢轨气压焊设备成果通过了科学技术成果评审。2004年11月26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道建筑检验站的检验,符合Q/SYT0585J-2004《数控式小型气压焊轨机专用超高压泵站》中的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2005年1月6日,,符合《Q/SYT16585J01-2004数控式小型气压焊轨机拉伸保压型压接机》中的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2005年5月25日,,该通知中称:2005年1月11日,、原成都铁路分局工务分处、成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和某某铁路气压焊设备厂(被告)共同研究制造的数控式小型气压焊轨机上道技术审查会。该焊接机的控制部分采用了数字化、模块化设计,实现了焊接过程的自动程序控制、焊接热输入控制、焊接顶锻变形控制和焊接参数过程的自动检测与管理,具体操作简便、易掌握,焊接质量稳定,便于移动,适用于现场钢轨焊接的特点。经研究,同意专家组意见。现将意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