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制度常识

发布时间:2019-08-09 05:28:15


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个创举,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该法对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作了深入探讨。

  「关 键 词」合同、违约、违约责任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将于同年10月1 。这部法律无论在外部结构还是具体内容乃至法律术语、名词概念以及所用语言上,都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具体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也同样显示了这部法律的优秀素质。

  一、违约责任制度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通常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合同法中的核心应当是“合意”。基于合意(即有理性人的自由选择),在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对此“合意”,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因为此,《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作了一个几乎是至理名言的规定:依法缔结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之所以具有了法律的效力,那是因为有“违约责任制度”在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着切实的保障。这种保障对违约方来讲,是一种抑制或制裁;对非违约方来讲,则是救济或保护。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制裁”的角度,称这种保障为“违约责任”;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保障称为“违约救济”。立足点不同,反映不同法系立法者追求的目的有区别,但司法实践中结果无大异。

  违约责任与合同义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责任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义务不履行导致的结果,如果义务不曾存在或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一般不发生违约责任问题;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在性质上就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强制履行从表面上看,仍是继续履行原债务,但实际上已不同于原债务,因为强制履行已不仅仅是对债权人的责任,它也是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与债务相比较,包含了国家的强制性。换句话说,责任的实现不以违约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均不影响责任的构成。(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5页。 )就债务本身来说,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但是债的效力必需借助于体现国家强制性的责任制度,才能得以实现。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债权能否实现,看债务人的信用。

  总之,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则是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上,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与理论,都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4页。 )但在奉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实际上只需要一个要件:即违约行为的存在。(注: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9页。)事实上, 在除了“赔偿损失”之外的大部分责任方式中,甚至都不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两种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见,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是违约责任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这个特点包含两方面意思:其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有义务就存在责任的可能性,没有义务,就根本谈不上责任;其二,违约责任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有效合同约定的义务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一样,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不得为他人设定合同义务,他人当然没有违约的可能性,从而也就不存在负违约责任的问题。

  (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当然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幅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等。在合同法这类典型的任意性的法律中,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是立法者、司法者都很强调的。必须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决不意味着法律对当事人毫无限制,为保障公平合理,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过高或过低违约金或者赔偿金,都要进行干预或法律授权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降低或提高。

  二、新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1.违约形态

  根据不同的情形,新合同法从两个角度规定了违约形态。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 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