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违约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14:35:15


  【裁判要旨】

  一、旅游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事宜,向其作出明确的告知和警示,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如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亡的,应当赔偿游客相关损失。

  二、确定旅游公司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量造成游客人身伤亡结果的各种原因力及其大小,如果游客对其人身伤亡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旅游公司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2008年5月20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一终字第200号(2008年9月25日)

  【案情】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死者阙邦闻生于1925年6月10日。2006年7月10日,阙邦闻为参加“黄山二日游”向吴山广场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398元,吴山广场旅行社出具了收款发票,旅游集散中心出具了名为“暑期万名师生畅游黄山二日游A”的专用票证,载明了出行日期、上车地点和车号。7月16日,阙邦闻在约定上车点黄龙体育中心体育馆上车,如期开始此次旅游行程。当日中午,阙邦闻一行游客26人到达黄山。由于受到台风“碧利斯”影响,黄山虽未封山,但景区内的索道缆车已关闭停开,游客只能徒步登上黄山,导游遂带领阙邦闻在内的26人于当日下午2时左右从云谷寺开始步行登山。下午5时许,阙邦闻在登至黄山白鹅岭(景点)至孔雀松(景点)之间的石阶路时突然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导游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求救,一段时间后,接诊的医疗急救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对阙邦闻采取抢救措施,但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随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机关门诊部出具的死亡证明对阙邦闻的死因表述为“猝死”。7月25日,阙邦闻家属申请法医对阙邦闻的遗体进行了尸表检验,但未进行进一步的死因检查。

  阙邦闻妻子管伯英及子女等五人诉称,旅游集散中心、吴山广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请求判令旅游集散中心、吴山广场旅行社赔偿交通食宿费6000元、美元1055元(折合人民币8018元),丧葬费13783.5元,死亡赔偿金28944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367241.5元。

  旅游集散中心辩称,阙邦闻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旅游集散中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驳回管伯英等五人的诉请。

  吴山广场旅行社辩称,其与阙邦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仅是旅游集散中心的代售点,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为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为阙邦闻没有异议,争议在于合同另一方是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还是仅仅是旅游集散中心。从本案事实来看,本次“黄山二日游”广告宣传的组织者为旅游集散中心,收取阙邦闻交纳的旅游费398元和向其开具正式发票的是吴山广场旅行社,而向阙邦闻出具载明出行日期、上车地点和车号专用票证的又是旅游集散中心。据此表明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均参与了本次“黄山二日游”的组织工作且无证据证明吴山广场旅行社只是旅游集散中心的代售点和代收方。因此,本案中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应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

  (二)关于阙邦闻的死亡原因。根据事发当时医生的抢救诊断记录和随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机关门诊部出具的死亡证明,均表述阙邦闻的死因为“猝死”,。而管伯英等五人主张阙邦闻的死因为“摔死”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且事发后阙邦闻家属虽申请法医对阙邦闻的遗体进行了尸表检验,但未进行进一步的病理解剖和死因检查,并不能确定阙邦闻是“摔死”。

  (三)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有无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活动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宜,应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据此,出于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保护,告知、警示等义务即成为旅行公司的法定附随义务。本案中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明知阙邦闻是年逾八十的老年人,在适逢台风影响的恶劣气候条件下,组织其参加登山旅游活动时,更应考虑到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更周到细致的服务措施,防止危害发生,但没有证据表明其严格履行了前述法定附随义务,与阙邦闻的死亡后果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由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四)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本案中损失范围的确定。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阙邦闻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尽管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有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但并非是造成本案损失的主要原因,而阙邦闻本人及其家属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自身年龄状况、身体条件、所参加旅游项目的内容等都是明知的,对自己的能力所及和适应力理应具有判断力,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产生和扩大。因此,本案中管伯英等五人应自行承担主要损失,酌情确定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承担20%损失额的赔偿责任。

  本案管伯英等五人主张的因阙邦闻的死亡造成的损失中交通食宿费6000元、美元1055元(折合人民币8018元),丧葬费13783.5元,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对其实际支出没有异议,可予认定。对于管伯英等五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因本案是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消费合同,,。对于管伯英等五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其就本案提起的是合同之诉,并非侵权之诉,故此项赔偿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阙邦闻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317241.5元,由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承担20%即63448.3元。据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