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姐夫购买商铺失控 小姨实际出资拥有产权

发布时间:2019-08-10 07:08:15


家住日本国的爱英出资委托姐夫购买了一套上海的商铺,姐夫却把产权登记在其姐姐爱芹的名下。为主张权利,爱英走上了法庭。日前,,姐姐爱芹和姐夫龙剑协助爱英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同时驳回爱英要求姐姐姐夫支付公证、认证手续费及翻译费等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妹妹委托姐夫购房

爱英现住日本国,是爱芹的妹妹。龙剑是爱芹的丈夫。2004年8月31日,龙剑以合同价款5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闵行区龙茗路上的商铺。之后,分三次实际支付购房款为81.8万元。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龙剑将房产权利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11月26日,爱英与姐夫龙剑签订一份《委托书》,大意是:爱英于2004年10月15日委托姐夫龙剑全权办理购置龙茗路商铺事宜。所有款项均由爱英支付,商铺产权属爱英拥有”。三年后,龙剑未经爱英同意,擅自将商铺产权变更登记为爱芹所有。目前,商铺由龙剑实际占有

●姐夫认为自己所购

爱英认为,该商铺属于自己的财产,,请求依法确认龙茗路系争商铺属自己所有,并过户给爱英,同时判令姐姐姐夫承担保全费用、公证认证手续费10000日元及翻译费人民币900元等费用。

龙剑与爱芹对诉请不予认可。称爱英陈述的事实无依据。系争房屋是龙剑在2004年8月份从他人手中转让取得的,分三次付款,都是龙剑支付房款的。他从自己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及他哥哥的股票中,将81.8万元孙潮房款全部付清。但爱英是在2004年11月委托的,委托之前已付清房款了。

●出资人享有所有权

,2004年11月26日,爱英与龙剑签订的《委托书》,载明了由爱英出资,全权委托龙剑办理购买系争商铺,以及商铺产权的归属事宜。故认定委托书内容完整,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的反映了系争商铺的来源,即爱英基于与龙剑的亲属关系,委托龙剑购买了系争房屋。虽然签订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和产权登记为龙剑名义,但实际为爱英出资购买。因此,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爱英诉请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主张和意见,与事实相符且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对于爱英请求判令姐姐姐夫承担所谓“公证、认证手续费及翻译费”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