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违约卖方扣车 双方诉讼结果扯平

发布时间:2019-08-08 18:02:15


  近日,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方违约不按期付款,卖方强行将车辆扣回;卖方起诉,买方反诉,结果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8年5月15日(旧历4月11日),李某到梁某与杨某合伙开办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一辆,价款为人民币8000.00元。李某给付价款1000.00元后按照双方的商定出具书面购车协议给梁某。协议约定:“今李某跟梁某购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为07F4373,车架号为971028726,因资金不足,暂欠梁某柒仟元(¥:7000.00元),经双方协商决定定于2008年旧历4月29日前付2000.00元,到旧历5月29日付2000.00元,剩余3000.00元定于旧历9月底付清,若到期不付清,李某愿承担欠款每天1%的违约金”。2008年旧历5月11日,由于李某未按约定如期给付欠款2000.00元,梁某即强行扣回卖给李某的摩托车,并将摩托车受损的零部件自行更换修复,对李某已付的购车款1000.00元则不予退还。2009年7月16日,经广南县底圩司法所调解无效,为此,,请求判令李某给付尚欠购车款人民币7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00.00元。李某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梁某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00.00元。


,梁某与李某买卖摩托车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李某未按期给付欠款,梁某即强行扣回车辆,因此,梁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李某已实际使用了摩托车,并造成车辆零部件受损,且纠纷的发生是李某违约在先而引起,因此,李某的反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