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正常卖 合同无效返车款

发布时间:2019-08-02 16:29:15


刘某故意将已经报废的桑塔纳车辆卖给李某,李某在车辆年检时才发现车已报废,索要车款无果后,。1月28日,,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32000车款,并承担原告损失1120元,共计33120元;原告李某将豫J39000桑塔纳轿车一辆返还给被告。


,原、被告于2008年11月9日签订买卖协议,被告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豫J39000桑塔纳轿车一辆。2009年4月1日,原告缴纳交通强制保险包含滞纳金在内共计1120元,同年6月19日参加年检时,被告知该车已经报废,无法年检,,要求被告返还车款32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以及200元违章罚款。被告对买卖合同无异议,,不同意给付车款现金,拒绝承担原告所缴纳的保险和200元罚款,经调解,原告自愿承担该200元罚款。原告提供了2008年11月9日协议,2009年6月19日豫J39000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检验记录表,2009年6月19日豫J390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副本,2009年4月1日交强制保险发票(共计1120元),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行车证。,该查询结果显示,豫J39000已经于2008年10月27日被锁定。


,豫J39000桑塔纳轿车已经于2008年10月27日被锁定,该车已经属于报废车辆,按照法律规定,禁止买卖,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应当将车款32000元返还给原告,因此造成的原告的损失1120元,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应当将该车返还给被告,。原告所称其它损失,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已经开了一年多的车,车应当有损耗,要求原告赔偿5000元的车损,由于该车是报废车辆,禁止上路,禁止营运,故被告要求的损失,无法律依据,。案经调解无效,,,第五十八条,及其它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