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在网络名誉侵权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1-01-01 05:12:15


  在信息化时代,网络上发布的各种信息流动性强,可能随时滚动和更新,稍纵即逝,发生网络侵权纠纷后,如果不及时固定证据,受侵害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如果当事人自行保存了侵权信息,比如相关网页,但一旦侵权信息被删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就非常有限。如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就不足以支持原告的主张。对于受害人而言,必须加强证据保全意识,尽可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方式固定证据,赢得主动:

  1、申请公证。电子证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独立的证据,其书面化载体如打印件等不能直接充分地证明其原件内容。因此,当名誉侵权的言论在网上停留时间较长时,受害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侵权的时间、作者、具体内容等进行公证,以固定和保存侵权信息的内容。经过公证的信息被法律赋予较强的证明力,。

  2、向互联服务提供商查询侵权记录。前面已经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任何上网数据做一定期间的记录,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对保障名誉权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包括侮辱或诽谤他人在内的违法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机关报告”。该规定为查实名誉侵权的内容提供了法律保障。

  3、受害人及时举报。举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所载侵权内容的网站管理人员举报,现在很多网站都设置了类似“举报栏”的电子投诉系统,方便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向网站发出举报信息;、稽查职能的行政部门举报,通过出警或查处记录实现对侵权事实的固定。

  除此之外,在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