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职高侵害荣誉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5-20 13:06:15


  案情介绍:

  李某系某职业高中的学生。1997年6月20日,经本校领导和班主任的同意,李某以个人名义参加某是服装设计百花奖竞赛。李某用其所在学校提供的32支棉毛丙纶人造丝交织彩条面料,设计、缝制了一套宽松式女套衫,被评选委员会评选为设计二等奖。嗣后,某职业高中却以校部服装设计小组的名义领取了百花奖服装设计竞赛委员颁发的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只将奖金的三分之一给李某,被李某拒绝。李某向校领导要求取得服装设计竞赛委员会颁发给他的获奖证书和全部奖金。校领导称:李某所设计的作品获奖,并不是因为其设计的服装款式新颖,而是由于用了学校所提供的较有特色的面料,另外校部服装设计小组在赛前对李某的精心传授也是其获奖原因。因此获奖证书和奖金只能以校部服装设计小组的名义或的。李某认为校方的说法没有根据,学校也根本没有什么服装设计小组,这样做是剥夺了他的荣誉称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一案件中,被告某职业高中也原告的设计师以本校所提供的面料才获得二等奖的理由,将服装设计竞赛委员会颁发给原告李某的荣誉称号和奖金让虚构的服装设计小组或的,等于剥夺了原告的荣誉权,,构成侵害荣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某职业高中立即停止侵害,将获奖证书和全部奖金返还给原告李某,并向李某赔礼道歉。

  【评析】

  这是一起学校非法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侵权案件。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某职业高中的行为是否侵害学生李某的荣誉和荣誉权。

  所谓荣誉,是指公民合法人在生产劳动中印各项工作成绩卓越所受到的表扬、鼓励,是对公民合法人在社会关系中地位的一种评价,是政府、组织等机构对于公民、法人所作的一种正是的评价。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具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嘉奖的权利,二是保持所获嘉奖的权利。荣誉权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都有获得荣誉的权利。同时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一经获得,即为公民、法人终生所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也不能转让、继承,因而与荣誉权人的身份密切相关。

  由于荣誉权具有评价来源组织性,评价内容的积极性,评价的专门性和定型性,评价的可撤销性、可剥夺性等特点,所以,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非法剥夺荣誉权。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为是侵害荣誉权的行为,须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荣誉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授予公民和法人的一种特殊名誉权,具有社会公开性和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他人授予荣誉称号。而侵犯荣誉权的本质在于对荣誉权的剥夺,所以,只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才能构成侵权的主体。公民个人则不能成为侵犯荣誉权的主体。日常生活中贬低他人的荣誉、挖苦攻击先进、英雄模范人物而引起的荣誉权侵害,都不会产生非法剥夺荣誉称号的结果。在实践中一半做为侵害名誉权处理,而不是作为侵害荣誉权对待。能成为侵犯荣誉权主体的国家、社会组织及包括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前者一般来说是指对仍有资格享有荣誉权的公民和法人,授予单位由于偏听偏信,不搞调查研究而轻率的撤销荣誉称号。至于后者,在实践中存在问题,是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对于非自己所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宣布撤销其荣誉权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荣誉权呢?回答是否定的。对于非授予单位非法剥夺公民、法人荣誉的行为而在构成侵权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与荣誉权人有隶属关系或有一定联系。如河北省授予本省某公民的劳动模范称号,河南某县政府宣布予以剥夺,不会构成对荣誉权的侵犯,对当事人也不会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2)非法剥夺公民、法人荣誉权的机关或单位必须在该公民、法人的社会关系中一定的权威和威望。在本案中,李某所在的某职业高中作为一个事业性组织,同李某具有一定隶属关系的,而且在李某所学习和生活的环境中,该职业高中是有一定地位的,在侵权行为主体要件上是符合的。

  第二,必须有造成荣誉权损害的事实存在。所谓造成荣誉权损害的事实是只要造成荣誉权的实际丧失而不问荣誉权是否经过原有程序剥夺即可认定。如果虽然宣布取消某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但实际上该公民或法人的荣誉并未受损,因荣誉权而享有的物质里也并未丧失,也不构成对荣誉权的侵犯。本案中李某所在学校扣留了李某所获得的获奖证书和奖金,造成了李某荣誉权受损的实施的实际存在。

  第三,必须是非法剥夺。合法的剥夺荣誉权并不构成侵权。荣誉权称号是通过一定程序授予的,当然就可以以一定的程序予以剥夺和撤销。但剥夺或撤销权属于原授予机关,其他机关或组织不可擅自予以剥夺,只能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在本案中,某职业高中既非授予机关,也没有向原授予机关就争议问题提出建议,擅自剥夺李某的荣誉称号,应认定是侵犯荣誉权的行为。

  第四,侵犯荣誉权的主观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实践中多位故意。在本案中,李某所在某职业高中的行为属于故意非法扣押,在主观上符合侵犯荣誉权的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所在某职业高中扣押的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宣布该荣誉只能由本校服装设计小组获得的行为属于非法剥夺李某的荣誉权,客观上造成了荣誉权损害事实的存在,且在主观上以本校根本不存在的服装设计小组名义,阻碍李某的此荣誉,在主观上有故意的心态。所以李某所在职业高中的行为已侵害了李某的荣誉,既造成了李某精神上的损害,又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失(指给李某应获奖金的三分之一),故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