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股东知情权 股东决议撤销案

发布时间:2021-06-01 21:03:15


  【案情】

  天兴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月12日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决定将天兴公司整体并入九方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会议并未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股东参加,股东龙铸以公司未通知其参加临时股东会议为由,要求撤销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并要求公司保障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裁判】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召集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天兴公司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者,可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请。

  【评析】

  从表面上看,该案的判决似乎合理合法,但判决结果还是有其不合理之处。这并非是法官错判了案件,而是因为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其决议撤销权及知情权的规定存在着不足,法官在权衡利弊时左右为难,但又不得不服从于法律规定的尴尬。

,天兴公司在作出整体并入九方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之后,原告起诉之前,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整合阶段,天兴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均已交由九方公司实际控制,且两个公司整合后的财务帐目已基本合二为一。在此种情况下,依据公司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所作出的判决势必会导致天兴公司与九方公司为整合所作的努力付诸东流,且所有的程序与工作都将撤销、回归原位。这将给天兴公司及九方公司带来多大的困扰与麻烦。很显然,撤销的不利后果要明显大于原告因被剥夺股东会的参与权及表决权所遭受的不利影响,这样的判决又是否真的有利于保护交易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呢?针对两原告所主张的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即股东的知情权的问题,被告天兴公司仅以认为原告有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了原告的查阅申请。对于被告所提出的上述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合法,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之下,判决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请,也无错误,且似乎也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初衷。但是,如此一来,无形中就为保护小股东的知情权、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建起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公司几乎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出些毫无根据的理由来拒绝股东的查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