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利益受损 如何行使股东诉权

发布时间:2019-08-15 08:34:15


  导读:所谓股东诉权,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修订后的《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此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从实案出发解析股东诉权的行使。

  一、 案例引出的问题

  朱某与王某合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煤矿开采,注册资本100万,朱某出资40万,占40%,王某出资60万,占60%,公司由王某控制。后王某单独作出了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决定将煤矿承包给田某经营,并以公司名义与田某签订了煤矿承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朱某表示反对,经多次协商无果,朱某遂以王某、起诉,请求撤销公司与田某的承包合同或确认公司与田某的承包合同无效。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原、被告是否适格?原告朱某是否有诉的利益?他能否起诉?(2)本案中的决议是否违法,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如果该决议将使朱某的权益置于危险境地,朱某如何行使诉权?这对第三人的利益有何影响??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还是继续审理作出相应的判决?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归根结底,首先必须要解决朱某的诉权问题,这也直接涉及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以及如何平衡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笔者结合本案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民事诉权基本理论和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诉权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之区分

  所谓股东诉权,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修订后的《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予以了弥补,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此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按照股东权利的目的划分,股东的诉权也相应的分为两种,其中为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为直接诉讼,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诉讼为间接诉讼或称为派生诉讼。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指股东因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侵害其股东权利时,以侵权人或违约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该条规定即为股东直接诉讼。而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即为股东派生诉讼。正确区分两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认为,直接诉讼源于股东成员权合同的违反,而派生诉讼则系对于整个法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对于公司所尽责任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