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8 07:33:15


  导读:公司(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实际经营人(负责人)仍然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认定为公司(分公司)行为还是认定为个人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分公司)承担还是由实际经营的自然人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某市雪松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公司)

  被告:吴某某

  雪松公司与浙江东方物产食品有限公司桐庐养殖场之间有饲料玉米的买卖业务往来,桐庐养殖场一直由吴某某负责经营。至2007年3月7日,吴某某出具欠条载明尚欠雪松公司225500元,此后吴某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了100000元,但余款125500元一直没有支付。,要求吴某某支付货款125500元。

  吴某某辩称:其是浙江东方物产食品有限公司桐庐养殖场负责人,负责与原告的业务往来,该笔欠款应向养殖场追讨,向其个人追讨没有依据。为此提供证据如下:1、工商登记材料;2、原告与养殖场签订的2000年—2005年的供货合同两份;3、欠款对账单三份;4、2005年的送货单22份。

:吴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表明是其个人所欠,也可以是代表公司所出具;而吴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雪松公司与浙江东方物产食品有限公司桐庐养殖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吴某某又是养殖场的负责人,吴某某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代表养殖场与原告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的职务行为,故可认定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代表养殖场所为。因此,,表明养殖场承认尚欠原告货款;吴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欠款的偿还责任应由养殖场承担。一审判决驳回雪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认为浙江东方物产食品有限公司桐庐养殖场的上级单位浙江东方物产食品有限公司已经于2002年10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且于2005年8月27日已经注销。养殖场于2005年10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不能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而雪松公司主张的货款系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以后,吴某某的欠条并非以企业名义出具,而是以其个人名义出具的。,依法支持雪松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