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公司因股权转让引纷争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00:47:15


,以著名电影演员朱时茂兄弟为股东的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因在出资问题上与一出资人产生纠纷,。近日,北京一中院对这起涉及名人的出资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一审中败诉的孙先生的诉求被驳回,朱氏兄弟终审胜诉。

,孙先生、朱时茂、朱时盛及案外人何某、韩某于2003年7月共同出资设立经纪公司。其中朱时茂出资20万元,其余各出资7.5万元。2006年7月20日,经纪公司申请变更住所地。2006年9月,经纪公司申请工商变更股东为朱时茂、朱时盛,并将2006年9月13日《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予以备案。《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为:1、甲方(孙先生)同意将在“公司”中所持有的以货币方式投入的7.5万元人民币股份转让给乙方(朱时盛),乙方同意接收其全部股权;债权、债务做相应更改。2、从股权转让,以前的股东权利由甲方享有,股东义务由甲方承担;从股权转让后,其股东权利由乙方享有,股东义务由乙方承担。3、甲、乙两方同意将转让协议书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经批准后,由甲、乙两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在后来召开的股东会议上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规定:1、会议同意原自然人股东何某将所持有的以货币方式投入的7.5万元人民币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股东朱时茂,同时退出公司股东会;2、会议同意原自然人股东韩某将所持有的以货币方式投入的7.5万元人民币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股东朱时茂,同时退出公司股东会;3、会议同意原自然人股东孙某将所持有的以货币方式投入的7.5万元人民币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股东朱时盛,并撤销经理职务同时退出公司股东会;4、股东持有股本金情况:朱时茂以货币方式投入3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朱时盛以货币方式投入1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公司章程变更为: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朱时茂2003年7月28日出资35万元,股东朱时盛2003年7月28日出资15万元。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最后一页均无正文,且章程下方的页码不连续,前后字体不一致。

  另外,2004年底,孙先生、朱时茂分别出资7.5万元,受让原股东何某、韩某的全部股份,至此,孙先生的股份增加至30%,朱时茂的股份增加至55%,但公司没有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2006年7月19日,孙先生向朱时盛出具《退股声明》:本人自愿退出北京东方蜘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30%的股份,股金壹拾伍万元已退还本人,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