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时其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其权利

发布时间:2019-08-12 11:55:15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所谓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是指与合伙人有着某种关连的人,如其法定代理人、亲朋好友、债权人等,因故代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行使应由合伙人行使的有关权利。如参与企业经营或事务执行,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经营收益等。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只是在合伙人本人发生某种情况,不能或不便于直接行使该权利,又不便于退伙或转让出资份额的情况下,才发生的一种改变权利行使人的行为。

  但是,如果合伙人本人委托,由他人在合伙企业分配收益时,代自己到企业领取收益,然后以领取的收益抵补债务,那么受委托从事行为的人即使是合伙人的债权人,也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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