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的清偿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8 17:29:15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当企业债务发生后,合伙企业应先以合伙共有的财产承担债务。相应的,其债权人也只能先向合伙企业提出求偿要求,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完毕前,债权人不得就其债权直接向合伙企业的任一或多个合伙人求偿。

  各合伙人的财产集中起来后就形成了合伙企业相对独立的财产,这种财产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已与合伙人相分离,合伙企业是以这一财产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非到企业财产资不抵债时,这种债务不能向合伙人连带;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是合伙企业而不是某一合伙人,在企业财产未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是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而不是债务本身,故债权人无权直接向合伙人追索。必须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债务,不足部分才可以追究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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