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维修费的违约金什么时候起算

发布时间:2019-08-19 13:38:15


  拖欠维修费的违约金什么时候起算?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法律规定首先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计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或者过分高于的,。无约定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分期履行合同,其违约金的计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起算。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系重庆市沙坪坝区xx汽车修理厂的登记业主,李xx系该修理厂的实际经营者。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期间,原告先后对被告xx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所有的渝A72316、渝A93684、渝A72319、渝AD2497、渝A93694、渝A19147、渝A93674、渝A72329、渝A72306、渝A65876等车辆进行了维修,且对每次修理都在结算单上记载了:委修单位(即被告xx公司)、送修日期、车辆牌照、送修人、送修时间、接车时间、维修项目名称、工时费、配件明细、材料费、合计金额等内容,维修单由被告xx公司原车队队长杨海峰在“委修单位(审核签字)”处进行了签字确认。被告xx公司曾于2005年8月7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向原告支付过修理费7,407元,尚欠原告修理费32,876元未支付。原告催收该款未果,遂于200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如请。

  原告王xx、李xx诉称:2005年8月到2006年1月期间,被告方在原告王xx开办、原告李xx经营的重庆市沙坪坝区xx汽车修理厂维修汽车,共欠原告修理费32,876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876元及从2006年1月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曾在原告处修车属实,但只截止到2005年12月,原告起诉金额与实际不符,且其出示的修车单有些未签字,。

  【裁判要点】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杨海峰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维修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时间拖欠维修费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正当,但该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06年2月1日起计算为宜。被告的辩称意见因没有证据支撑,且与审理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xx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给付原告李xx、王xx车辆维修费32,87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xx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原告李xx、王xx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2,87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此款限随本金一并付给原告。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违约金的起算点为何?

  【法理评析】

  本案系被告不履行与原告订立的维修合同中约定的支付修理费义务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和违约金的计算问题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职务行为及合同的成立问题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