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各自有什么特点和性质

发布时间:2019-08-26 09:57:15


  核心内容: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它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损害赔偿是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性质主要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但也存在例外,例如是在以欺诈方式违约的,就同时具有补偿性以及惩罚性。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各自的特点和性质。

  一、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特点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二)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迟延履行而又有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这属于例外的情况。

  二、损害赔偿金

  (一)损害赔偿金的特点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违约行为;

  (2)债权人受有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二)损害赔偿金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