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责任公司法修订与释义 第三条

发布时间:2019-08-29 20:34:15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旧法: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释义: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责任。(对应新的“授权资本制”对文字进行了适当修改)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公司的两种形态,乃是法人的典型形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即为法律上的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它虽不为自然属性上的人,但是在法律上与自然人一样,同为民商事主体。法人企业依法成立,并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和组织条件。公司是一个组织体,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公司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并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具有完整的法人特征,作为企业法人确定无疑。公司为企业法人,既是公司与自然人的区别,也是公司与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区别。,我国的法人组织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只有企业法人才可能成为公司,其他法人均不能成为公司。因此,公司既不同于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同于非企业法人,如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谓出资额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应认缴的出资额,在股东实际出资额低于规定出资额的,必须补足出资额,按规定出资额来承担对公司的责任。由于出资的方式不仅限于货币,还可以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所以,在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时,若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该股东必须予以补足,作为承担责任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不仅包括注册资本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且包括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增值的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实际是“无限”的,其全部资产都必须用于还债。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过认购股份的方式缴纳出资额,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也仅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至于公司则是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理解上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