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21 17:08:15


赃款赃物是指与犯罪有关的钱财和物品,对赃款赃物的处置,原则上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及必须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私自处理。

处置赃款赃物,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依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置: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件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将其清单、

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受移送机关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二、侦察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其金融机构上缴国库,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件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