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流通企业资产重组与结构调整的实施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08 23:18:15


  国有流通企业资产重组与结构调整的实施原则

  1.整体结构调整的原则。

  (1)国有资本全部保留的模式。极少数经营粮食、 农资或战略性物资的流通企业,可以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对这类企业,在考虑企业效益基础上,较偏重于社会效益。

  (2)国有资本部分保留的模式。规模较大,有发展前途, 有竞争能力的,可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些可以以骨干企业为龙头,资本为纽带,通过自愿兼并和资产重组,组成企业集团。采取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国有股比重不宜过大,即使控股公司也以国有股占相对多的数量为限。

  (3)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模式。 对绝大多数国有中小流通企业,可采取改组、联合、承包、中外合资、托管经营、股份合作、兼并、破产、有偿转让、公开拍卖等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办法,使国有资本从中退出。这种退出是逐步的,应符合市场原则,不搞人为的清退指标和比例。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我国国有流通企业由于历史及体制原因,按主管的部门不同被分割为部委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地方属企业等不同类别。按经营的范围不同,被分割为外贸企业、商业企业、物资企业、粮食企业及供销社等类别。在重组方案的具体选择上,应因企制宜、区别对待。

  (1)根据归属情况。

  部属企业。可采取资本经营型的集团公司,这样也能更好地实现与原主管部门的脱钩。如华星集团通过对属原国内贸易部机电设备总公司等重组,建立成母子公司体制的集团。母公司负责资本经营,子公司进行商品经营。

  省(市)属企业。可以考虑国有资产控股型的集团模式。浙江物产集团公司受托经营国有资产后形成了以资产为纽带、母子公司形式的集团,拥有全资控股子公司10家,各子公司的全资、控股、 参股企业120余家。上海市1995年撤销一商局组建了以大型零售企业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的三大企业集团。通过资本划拨所组建的华联集团,利用资本流动嫁接,不到一年时间,集团原6个经营亏损的全资公司,5个扭转亏损局面,其所组建的华联超市在一年多的时间,在市内发展了100 多家连锁店。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采取“自置型”“引进型”“内联型”“兼购型”“互补型”“参股型”和“连锁型”等多种资产重组方式,形成了拥有25亿元资产的多层次、多门类和多方位的大型商业流通集团。

  地县(市)属企业。县市属企业数量众多,且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在股份制改造及重组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比如,可组成地区性流通集团,也可成为一些大型公司的子公司或销售网点,但股份合作制可作为一种主要模式。浙江金华市从1989年开始产权制度改革,到1996年底,经委、二轻、商业、供销、 物资等下属的152家企业,已完成和正在改制企业129家, 形成一个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改革局面。

  (2)根据经营性质。尽管经营业务的范围不同, 但流通企业在债务形成、资本构成等方面是相同的。因此,区别对待并不在于重组的途径、渠道或组织形式有什么不同,而是在改制和重组时,结合经营业务的特点,调整资本结构和负债。

  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在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方面起步较早,也比较深入。而且,商业领域中非国有化比重较高。国有中小商业企业改制主要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制公司,或被有实力的商业集团购并。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应通过资本金结构的调整,增加非国有资本金比重。结合商业企业的特点,可与相关生产企业建立股份公司,拓宽融资渠道。

  物资企业。除极少数经营战略性物资的企业改制成为国有独资企业或由国有资本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大多数企业的重组与商业企业相同。由于物资企业经营的主要是生产资料,应鼓励更多的产业资本通过参股方式进入。组成物产集团的公司应能纳入业务相关的生产企业或用户商,并相互持股。

  粮食企业。在目前条件下,国有粮食企业较适宜于采取国有独资企业形式。但即使采取独资形式,应建立企业内部规范的治理结构,以较好地发挥政策性作用。事实上,近年来,粮食流通领域中,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数量增加很快,对活跃粮食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供销社企业。虽然我国已组建了具有民间性质、起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中华供销总社。但基层供销社的改革较为滞后,规模一般较小。其改制方向可以股份合作制形式为主,除考虑职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可鼓励城乡用户参股的股份合作制,发挥其立足于农村市场、服务于城乡用户的流通功能。

  外贸企业。由于在外经贸领域市场准入的放宽较慢,现有的外贸公司中,除了外资企业,非国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很少。对外贸企业的重组,可考虑除经营重要物资的进出口公司采取国有独资或国有股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外贸公司可更多地采用股份制公司形式,其资本结构可以是由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等构成的多层次结构。应鼓励外贸股份有限公司与生产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以保证股本的稳定性,促进产贸之间的融合。为开发国外市场或控制进口渠道,国有外贸公司可鼓励与经营密切相关的外资企业参股。

  (3)根据经营状况。对有活力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多种拍卖、出售等方式实现退出的,应予关闭或依法破产;对有潜力、有市场前景但负债率高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补充资本金,降低负债;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不能通过兼并、拍卖、出售等方式实现退出的,应予关闭或依法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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