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后的组织形式和类别

发布时间:2020-03-13 19:39:15


  资产重组后的组织形式和类别

  企业的改制和资产重组,其目的之一是在调整企业资本结构基础上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这种企业模式应顺应我国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向,同时切合流通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一)重组后企业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公司法》进行选择

  1.独资公司。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大中型国有企业均热衷于依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条款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要求授权代表国家经营。目前改制后的“国有独资企业”分布的范围已远远超出了由《公司法》所规定的经营特殊商品的行业或特定行业,并广泛地分布于一般的工商行业部门。流通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有较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融资,尤其不利于吸收和利用国内的民间资金和国外资金。而且,国有独资公司既不是一种规范的国有企业形式,也不属于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范畴,因而不值得大力提倡。除少数经营粮食、战略性商品的企业外,对流通行业这种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一般不宜采取国有独资形式。

  2.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一定人数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这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公开向社会募资,股权转让较为困难,因此,不适于企业大规模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流通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这种组织形式。

  3.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将纯竞争性的国有流通企业视其情况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效益良好、管理规范且成长性强的流通企业争取成为上市公司,这将是大多数大中型流通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

  (二)混合型组织形式

  除了通过重组形成《公司法》中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一些流通企业还可在上述组织形式基础上以集团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形式而出现。

  1.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间组织形式,是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在保证有效形成母子公司结构关系的前提下,并使相互平行的各成员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互为股东,使集团成为一种具有清晰产权关系的规范化产业组织。通过企业集团,可以更好地实现流通领域中的资产重组,在强化流通功能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2.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公司法》中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明确规范,但根据我国国情及生产力发展阶段,采取股份合作制有现实意义。能够较好适应小型和中型偏小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的客观要求,有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保证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多年经营权放开的改革,中小型国有流通企业实际上已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在实物形态上实现了国有资本使用权的转换,但在资本形态上仍属国有。对于这部分资本,应允许企业职工出资买断国有资产,实现国有产权的有效置换,将国有流通企业改制为职工当家做主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国有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要注意股份的合理分布,防止经营者过多持股。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地位是平等的,其入股的限制条件应该统一。在国有产权低价出售的条件下,经营者多买,实质上是多占国有产权,这种现象必须制止,已经发生的也要纠正。另外,国有产权低价出售的实质是私分国有产权。在肯定国有小型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同时,要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本企业职工买不起全部的产权,只买一部分仍然可以达到改制目的,剩余部分可以由国有产权控股公司持有,以后再逐步卖给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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