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13 10:48:15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量刑都基于其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下面小编结合最高法的一个指导案例分析在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时要注意什么。

  一、案例

  被告人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某等在未经某知名手机品牌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非法渠道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放到淘宝网店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且宣传是正品行货,共计销售假冒的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对其未经授权许可,组装、销售假冒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韪,但是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应该按照真实交易量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金额,但是没有可以证明存在刷信誉的证据。

  二、

,三名被告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组装假冒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对其网店售销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因此,不能采信,按照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宝向被告人郭某银行账户付款记录、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记录、淘宝记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笔记等证据的相互印证来确定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根据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共计销售假冒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此指导案例的要点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其主张得不到支持,仍然按照所得的证据认定。

(责任编辑:邝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