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16 04:50:15


  核心提示:随着企业的发展,自身的专利是不是想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呢?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是有专利法可依的,这您又清楚吗?对于专利法是不是想了解的更多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介绍专利法最全面的内容。下面内容仅供参考。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自治区、,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第二十一条、、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