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7 23:32:15


  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通过了《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拓展了有关的内容,包括总则、专利纠纷的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专利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已经2016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2日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

  (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

  (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

  (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

  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第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 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的,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第八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第九条 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三)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