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碰自赔依规操作 商业车险仍不适用

发布时间:2020-10-21 18:50:15


   从2月1日起,《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不可否认,“互碰自赔”机制缩短理赔时间、简化了理赔程序,但具体如何操作、商业车险是否也适用,很多车主对此仍懵懵懂懂

  大大简化理赔流程

  实行交强险后,令众多车主烦恼的是,如果发生双方都有责任的轻微碰撞和刮蹭交通事故,由于车主都需到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就需双方花费大量时间往返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结付对方费用,有时车主在垫付后甚至要等待3个月乃至半年理赔金才能到账。而根据《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若双方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元,车主可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将大大缩短理赔时间。

  太平洋保险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车辆财产赔款平均金额是2700至3300元。因此,除去一些大额赔付,大部分出险案例的赔款金额在2000元以内,意味着超过50%的车险理赔案例都符合“互碰自赔”条件,车主将享受到便利。

  商业车险仍不适用

  业内人士表示,“互碰自赔”是建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基础上的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交强险是强制投保,上路行驶的车辆都要投保,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2000元,而商业车险是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进行补偿,属自主投保,发生碰撞的车辆不一定都有商业险。因此超过2000元的损失不便实行“自赔”。此外,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赔偿方式,商业车险按照“按责赔偿”方式,两种赔偿方式不同,商业车险不便“自赔”。

  专家表示,将“互碰自赔”应用于商业车险理赔,目前还没有实行条件。主要由于牵涉到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利益,易造成一家受益一家吃亏现象。而且,商业车险的投保情况参差不齐,无法实行。

  依规操作

  “互碰自赔”的条件:必须是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互碰,即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的两车或多车互碰;车辆损失不能超过2000元,即事故只导致各方不超过2000元的车辆损失,且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各方都有责任,发生事故的各方通过自行协商或交管部门裁定,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或主次责任均可);各方达成同意,事故的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处理。

  办理流程:报案,即车主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现场处理,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查勘定损,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索赔,凡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各方车主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

  需提交的索赔单证:索赔申请书、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损失情况认定书(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原件)、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对于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任何一方的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及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对于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异地出险,同样可适用“互碰自赔”办法。如上海投保的车辆A开到浙江,与浙江车辆B发生碰撞,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警报案,由交警参与处理事故。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可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2000元以下?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可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其进行查勘估损;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认定结果,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如果是行业集中定损,当事车辆则共同就近到定损中心查勘定损。若现场估计损失在2000元以下,但正式定损却发现损失不止2000元,交警建议车主拍几张现场照片作为事故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