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车撞死行人 5车主被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4 23:18:15


  一辆小客车肇事撞死行人,先后购买该车的五名“车主”均被告上法庭。2月26日,;车主冯某对上述赔偿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8月25日早晨,一辆小客车由北向东行驶至南汇区周祝公路前进桥东100米处时,突然撞击同方向在公路旁行走的孙某,致其倒地受伤,司机驾车逃逸。孙某被送医院抢救后无效于当天死亡。同年11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司机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孙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2005年12月26日,原告孙某家属将车辆登记车主范某告上法庭。2006年1月18日,经原告方申请,。同年5月15日,,要求追加高某、朱某、冯某为本案的被告,经原告同意,。此时,连环购车的五名“车主”被告上了法庭。

  2006年11月,经南汇交警支队调查,确定该肇事司机为被告张某。

  在法庭上,原告孙某家属要求五名被告赔款42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范某辩称,自己确为该车的登记车主,但自己在2003年将该车卖给高某。而高某于2005年将该车卖给朱某,朱某事后又将该车卖给冯某,冯某再将该车卖给张某。因此,虽然在连环购车中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均已交付,故范某作为原车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某未作答辩。其余三名被告均辩称已将该车转让,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该起事故,被告张某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范某作为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车辆营运,也不能从营运中获利,故其不应承担该责任。被告高某、朱某同样已丧失对该车的控制、收益权,故也不承担该责任;被告冯某未能证明其将该车卖给被告张某,故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