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共马路飙车 致孕妇流产赔款

发布时间:2021-03-22 07:46:15


  作者:张胜利 田应朝

  一名32岁的高龄孕妇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两辆相同路线的公交车在大街上飙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孕妇受伤并流产。2003年12月8日,人身损害赔偿案,并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秦女士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11010.43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0元)。

  现年32岁的秦女士系郑州市某管理所职工。2002年9月4日,秦女士经郑州市中医院妇产科检查和妊娠实验,诊断为怀孕两个月。2002年9月11日上午,她同丈夫一起从棉纺路站乘坐76路公交汽车回家,当该车行至棉纺路与桐柏路交叉口时,后面又跟上一辆76路,两辆车便开始了飙车比赛。当两辆车行至西流湖站时,因车速过快,两车相撞,秦女士重重地摔倒在车门前,因流血不止,被送往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诊治。虽经治疗,但还是流产了。

  秦女士认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无视乘客安全,违章驾驶,导致自己腹中胎儿流产,遂要求公交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但却遭到了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秦女士乘坐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客运承运合同关系。途中,被告车辆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流产,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作为责任方,应当进行赔偿。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费,是对其受伤流产后,失去胎儿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的慰藉和金钱上的补偿,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