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获补偿 村委会获赔26万

发布时间:2019-08-05 19:36:15


  核心内容:我国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股权就是一种财产形式,一旦涉及转让必须要有相关证据,也需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在此类诉讼中,购买股权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如今,不少民营企业正在兴旺发展,但对于股权的价值,不少人还是一知半解。济南一家民营企业在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一股东索要购买款,结果在该股东去世后,其股权被亲属继承。起诉后,,因无法提供购买股权的付款证据,该股东亲属应向村委会赔付26万元。

  为让股东带村民致富民营企业转让股权

  2004年,某有限公司还是济南某村的一村办民营企业。随着经营的蒸蒸日上,某公司的收益也越来越多,为了让公司的股东能够继续好好干,带领村民一同致富,公司开始酝酿改制,进行配股分配。作为公司董事长的王某,也获得了一部分股权。

  据村委会工作人员回忆,当时配股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督促该公司的管理者能够一心一意为村民着想,一起致富。出于对股权认识的不足,村委会并未在出让股权后向王某索要股权购买款,事情就此搁置。

  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在获得转让股权后去世,其股权也被当做财产的一部分,被其妻子张某等几位亲属继承。获知此事后,村委会曾联系张某等人索要股权转让补偿。张某表示,王某在世时曾向公司出资,所以已支付补偿。因意见不合,。

  无法提供补偿证明股东家属被判赔26万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村委会无法拿出相应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未获得补偿,由此张某等人有权继承相应股权。

  随后,。中院认为,对村委会主张的26万余元股权转让款是否支付这一问题,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王某等亲属应对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诉讼中,张某等人称王某去世后,在2009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其将所有股金收据及交纳转让股份的资金收据交付给某公司,已对包括上述转让款在内的债权债务结算完毕。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无股权转让款或交接相关账目凭证的记载。村委会对此亦不予认可。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某等人应支付给村委会股权转让款共计26万余元。

  我国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俗来讲,股权就是一种财产形式,一旦涉及转让必须要有相关证据,也需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在此类诉讼中,购买股权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这也需要市民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