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有望成发行人

发布时间:2019-08-18 07:59:15


  核心提示:经过为期1年的修订,《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于日前结束征求意见阶段,此后公司债将从试点转向常规阶段。

  接近证监会的权威人士称,在发行方式上,拟新增非公开发行,并将非公开发行人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将私募品种期限放松至1年以内,引入备案制;在承销安排上,拟引进商业银行。

  《暂行办法》最引人注目的变革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公司债的定义上,将“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改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推出1年及1年以内的品种留下了空间;二是新增了一条“公司债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为私募公司债的推出以及后续创新设计奠定了基础。

  权威人士表示,,创新空间较大,应作为下一步债券市场发展的重点领域。因此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作出规定。

  在私募债框架下,证监会拟将其发行主体由原来仅限于上市公司放开至全部公司制法人。权威人士称,考虑到境内债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复杂历史成因,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初期,除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B股公司、新三板上市公司以及未上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境内注册的其他公司制法人均可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公司债券。

  考虑到私募债更接近于当事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合同,个性化、非标准化的特点较为明显,《暂行办法》不设任何财务指标和发行限制条件,仅对发行方式的非公开性、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方式、转让方式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暂行办法》拟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范围与中小企业私募债相仿,但降低了企业投资者的注册资本门槛,并增加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为进一步体现私募特点,除事前备案的一般规定外,《暂行办法》 引入了事后备案的制度安排。对于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资信情况和诚信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以及评级良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证券金融公司,其发债均可事后备案。

  据了解,具体而言,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与新三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由相关股票上市或挂牌场所接受备案;其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可自主选择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自律组织接受备案;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备案。

  (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