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08 04:04:15


  核心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于近日发布。该实施细则对优先股试点期间的业务进行了规定,包括会员对投资者的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义务、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等内容。

  深交所近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规范优先股试点期间的上市、交易、转让、披露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优先股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股债混合投融资工具,在产品设计上既有股性也有债性。试点期间,深交所优先股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与公开发行相比,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发行条件、股息率和利润分配等方面更为宽松、灵活,其股性特征也更为明显。因此,深交所在制定《实施细则》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落实优先股上市、交易、转让、披露等配套安排;在股份管理、交易监控等方面将优先股更多地类同普通股进行管理;在赎回、回售等方面仅作原则性规定,保留制度创新空间。

  《实施细则》共6章60条,包括总则、发行与上市、交易与转让、信息披露、转换与回购以及附则。

  (一)总则。

  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依据、优先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等。由于优先股属于一种新的证券品种,为确保投资者对优先股的特性和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实施细则》规定了会员对投资者的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义务。

  (二)发行与上市。

  通过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适用深交所《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优先股上市交易门槛与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保持一致,要求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上市申请审查适用上市委员会“特别程序”。

  (三)交易与转让。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协议平台转让。鉴于影响普通股和优先股价格的重大事项难以区分,且两者之间存在价格相互传染的可能性,《实施细则》规定优先股的停复牌与普通股同步处理。为避免市场炒作风险,《实施细则》将竞价交易单笔买入申报数量规定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优先股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有10%的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情形采用与普通股不同的认定标准;优先股竞价交易纳入即时行情,但不纳入指数计算,其他事项仍适用深交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不得超过200人,会员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深交所对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