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权人

发布时间:2019-08-03 20:12:15


破产申请权人
  破产申请权人,是指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人。
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权利人是:一、债权人;二、债务人公司法》规定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权利人还有“清算组”。

  综上所述,破产申请权人依法律规定有以下三种人:
  一、 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
  二、 债务人自己;
  三、 因公司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清算组织。

  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权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权人是附有条件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债务人是不能作为破产申请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即使提出,人民法院也不受理。这是指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即作为破产申请权人的规定。

  对于非国有企业的其他企业作为债务人,以破产申请权人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的,应当有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破产的文件,没有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的授权,作为非国有企业的其他企业也不能以债务人的身份享有破产申请权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